第一章 总 则 |
|
第一条 本分会名称为中国钢结构协会防火与防腐分会(以下简称本分会),是中国钢结构协会(以下简称总会)的分支机构,英语译名为:China Steel Construction Society Fire Protection & Corrosion Prevention Branch ,缩写: CSCS-FPCP 。是由全国钢结构行业相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、行业性社会团体。 本分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。 第二条 本分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 本分会遵守《中国钢结构协会章程》(以下简称章程),按照《中国钢结构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》,制定工作条例。 第三条 本分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党建领导机关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,接受总会的领导和管理。 第四条 本分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。 第五条 本分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 。 本会的网址:http://www.cscs-fpcp.org/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: 本分会按照协会《章程》的业务范围开展行业活动。 (一)调查了解钢结构防火与防腐行业国内外基本情况、技术发展、市场动向;研究科研、设计、生产、施工、使用中存在的问题;总结、推广钢结构防火与防腐技术的国内外最新成果与成功经验,向政府、行业主管部门反映行业情况或提供建议,争取政策支持。 (二)协助有关政府部门组织联合调查、联合研究、联合攻关、解决有关钢结构防火与防腐技术的理论、实践问题,提出有关钢结构防火与防腐技术的设计、生产、施工、质量检验等的标准、规程、规范、建议。 (三)组织编辑出版有关钢结构防火与防腐技术的手册、科技服务资料、市场信息等。 (四)开展国内外有关钢结构防火与防腐技术的交流活动,包括举办学术、技术与应用研讨会,邀请国内外专家、学者讲学;举办有关讲座;组织技术培训;组织参观、考察等。 (五)组织开展有关钢结构防火与防腐方面的咨询服务。 (六)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。 (七)依法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。
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 第八条 凡拥护协会《章程》,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分会: (一)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; (二)在本分会的业务(行业、学科)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,愿意为本分会及行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。 本分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分会。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: 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 (二)提交有关证明材料,包括: 1.营业执照副本(复印件),由单位会员提供; 2.企业简介,由单位会员提供; 3.个人履历及与专业条件相关的证明材料,由个人会员提供。 (三)经本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。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 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 (二)对本分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 (三)参加本分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 (四)退会自由。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 (一)遵守协会《章程》,遵守本分会的工作条例和各项规定; (二)执行本分会的决议; 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; (四)维护本分会的合法权益; (五)向本分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 (六)完成本分会委托交办的工作。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、协会《章程》和本分会《工作条例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 (一)警告; (二)通报批评; (三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 (四)除名。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书。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 (一)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; (二)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; 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 (四)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; (五)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。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,其在本分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 第十六条 本分会置备会员名册,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。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,应及时修改会员名册,向会员公告,并向总会备案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分会的权力机构,其职权是: (一)制定和修改工作条例; 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 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收支明细; (四)决定重大事宜; (五)决定终止事宜。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。每5年召开一次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总会批准同意,提前或延期不得超过一年。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本分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。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。
第十九条 本分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 本分会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人数的1/3。 本分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 (一)成为本分会的会员一年以上; (二)按时缴纳会费; (三)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; (四)积极参加本会活动,响应本会号召,自愿为本分会及行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。 第二十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(一)理事会及会员共同会商提名,报总会秘书处同意后,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; (二)理事会换届,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6个月,由理事会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订换届方案,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总会秘书处审核; 经总会秘书处同意,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选举和罢免理事; (三)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,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、罢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/5。 第二十一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,报理事会备案。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 (一)理事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 (二)对本分会工作情况、收支情况、重大事项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 (三)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见建议; (四)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。 第二十三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、章程、条例的规定,忠实履行职责、维护本会利益,并履行以下义务: 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执行理事会决议; (二)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,不越权; (三)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; (四)不从事损害本分会合法利益的活动; (五)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委员会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; (六)谨慎、认真、勤勉、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;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 (一)执行总会及本分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 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 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 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收支状况; (五)决定对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 (六)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; (七)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(如果有); (八)制定行规行约和相关管理规定; (九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,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。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 理事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、副理事长若干名、秘书长1名。负责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。 本分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 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 (二)遵纪守法,勤勉尽职,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 (三)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、经验和能力,熟悉行业情况,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; (四)身体健康,能正常履责,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。 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 (六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委员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 (七)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; (八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 (九)无法律、法规、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 第二十八条 分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,任期届满由新一届理事会选举产生,并报总会备案。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责: 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 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 (三)向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报告工作; 第三十条 分会秘书处为本分会常设办事机构,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。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: (一)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,受理事长委托负责本分会日常管理工作; (二)提名副秘书长人选,交理事会决定。 (三)经理事长授权,聘用专职工作人员; (四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,报理事会审议; (五)完成理事长委托交办的其它工作;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: (一)会费; (二)捐赠; (三)政府资助; (四)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; (五)其它合法收入。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按照《中国钢结构协会会费管理办法》中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, 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的收支纳入总会核算、统一管理。总会财务部对本分会实行独立核算,定期与本分会进行收支查询核对。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的资产管理纳入总会的资产管理范畴。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或挪用本分会资产。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待遇、劳务费用,参照总会的相关管理办法,并经理事会审议通过。
第六章 机构的终止与变更 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由于某种原因需要终止的,由本分会向理事会提出报告,经理事会审议通过,做出决议,报送总会。总会秘书处按照协会章程履行分支机构终止相关事宜。 第三十八条 本分会一年内未开展活动,应向理事会说明情况,由理事会讨论是否予以撤销或重组,并报总会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。 第三十九条 本分会机构名称、住所、业务范围、活动地域、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,及时向总会秘书处提出报告,并经总会审议批准。
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工作条例经 2024年11月10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自总会核准之日起生效。 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归本分会的理事会。 |
中国钢结构协会防火与防腐分会秘书处 地址:地址: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1239号同济大学土木楼A520
分会秘书处联络办公室请联系秘书处(邮寄快件:请顺丰快件)
中国钢结构协会 版权所有 京ICP备 07017727 号
电话:021-65982378
邮箱:cscs_fpcp@163.com
邮编:20009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