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则 | |
第一条 |
本团体名称为中国钢结构协会防火与防腐分会(以下简称本分会),是中国钢结构协会(以下简称总会)批准设立的分支机构,英语译名为:China Steel Construction Society Fire Protection & Corrosion Prevention Branch ,缩写: CSCS-FPCP 。是由全国钢结构行业相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、行业性社会团体。 本分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。 |
第二条 |
本分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 本分会遵守《中国钢结构协会章程》(以下简称章程),按照《中国钢结构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》,制定工作条例。 |
第三条 |
本分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党建领导机关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,接受总会的领导和管理。 |
第四条 |
本分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。 |
第五条 |
本分会的住所设在 同济大学土木楼A520室 。本会的网址:http://www.cscs-fpcp.org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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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业务范围 | |
第六条 |
本分会的业务范围: 本分会按照协会《章程》的业务范围开展行业活动。 |
(一) |
调查了解钢结构防火与防腐行业国内外基本情况、技术发展、市场动向;研究科研、设计、生产、施工、使用中存在的问题;总结、推广钢结构防火与防腐技术的国内外最新成果与成功经验,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。 |
(二) |
协助有关政府部门组织联合调查、联合研究、联合攻关、解决有关钢结构防火与防腐技术的理论、实践问题,提出有关钢结构防火与防腐技术的设计、生产、施工、质量检验等的标准、规程、规范、建议。 |
(三) |
组织编辑出版有关钢结构防火与防腐技术的手册、科技情报资料、市场信息等。 |
(四) |
开展国内外有关钢结构防火与防腐技术的交流活动,包括举办学术、技术与应用研讨会,邀请国内外专家、学者讲学;举办有关讲座;组织技术培训;组织参观、考察等。 |
(五) |
组织开展有关钢结构防火与防腐方面的咨询服务。 |
(六) |
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。 |
第三章 会 员 | |
第七条 |
本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 单位会员包括从事钢结构业务或与钢结构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。个人会员包括钢结构行业的专家、学者或实际经验丰富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。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。 本分会的会员也是总会的会员,由本分会秘书处登记,向总会备案,由总会颁发证书,并予以公告。 |
第八条 |
凡拥护协会《章程》,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分会: |
(一) |
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; |
(二) |
在本分会的业务(行业、学科)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,愿意为本分会及行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。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。 |
第九条 | 会员入会程序: |
(一) |
提交入会申请书; |
(二) |
提交有关证明材料,包括: 1.营业执照副本(复印件),由单位会员提供; 2.企业简介,由单位会员提供; 3.个人履历及与专业条件相关的证明材料,由个人会员提供。 |
(三) |
经本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。 |
第十条 |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 |
(一) |
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 |
(二) |
对本分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 |
(三) |
参加本分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 |
(四) |
退会自由。 |
第十一条 |
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 |
(一) |
遵守协会《章程》,遵守本分会的工作条例和各项规定; |
(二) |
执行本分会的决议; |
(三) |
按规定交纳会费; |
(四) |
维护本分会的合法权益; |
(五) |
向本分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 |
(六) |
完成本分会委托交办的工作。 |
第十二条 |
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、协会《章程》和本分会《工作条例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 |
(一) |
警告; |
(二) |
通报批评; |
(三) |
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 |
(四) |
除名。 |
第十三条 |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书。 |
第十四条 |
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 |
(一) |
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; |
(二) |
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; |
(三) |
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 |
(四) |
丧失民事行为能力; |
(五) |
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。 |
第十五条 |
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,其在本分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 |
第十六条 |
本分会置备会员名册,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。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,应及时修改会员名册,向会员公告,并向总会备案。本分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,以及会员(代表)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。 |
第四章 组织机构 | |
第十七条 |
本分会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,其职权是: |
(一) |
制定和修改工作条例; |
(二) |
选举和罢免理事; |
(三) |
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 |
(四) |
决定重大事宜; |
(五) |
决定终止事宜。 |
第十八条 |
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总会批准同意,提前或延期不得超过一年。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|
第十九条 |
分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 本分会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人数的1/3。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,理事、副理事长不在本会领取薪酬。 |
第二十条 |
理事会的职责是: |
(一) |
执行总会及本分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 |
(二) |
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和常务理事(如果有); |
(三) |
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 |
(四) |
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 |
(五) |
决定对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 |
(六) |
决定副秘书长、秘书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 |
(七) |
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(如果有) |
(八) |
领导本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 |
(九) |
制定行规行约和相关管理规定; |
(十) |
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 |
第二十一条 |
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,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 |
第二十二条 |
分会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由在行业中威望高、具有重要影响的企业家、专家、学者担任,理事长、(常务副理事长)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宜不超过70岁。 |
第二十三条 |
分会理事长、(常务副理事长)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,任期届满由新一届理事会选举产生,并报总会备案。分会理事长、秘书长宜由分支机构依托单位推荐,理事会选举产生。 |
第二十四条 |
分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责: |
(一) |
召集和主持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,代表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报告; |
(二) |
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(常务理事会)决议的落实情况; |
(三) |
代表分本会签署有关文件; |
第二十五条 |
分会秘书处为本分会常设办事机构,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。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: |
(一) |
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,受理事长委托负责本分会日常管理工作; |
(二) |
提名副秘书长人选,交理事会决定。 |
(三) |
经理事长授权,聘用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; |
(四) |
完成理事长委托交办的其它工作; |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 | |
第二十六条 | 分会经费来源为: |
(一) | 会费; |
(二) |
捐赠; |
(三) |
政府资助; |
(四) |
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; |
(五) |
其它合法收入。 |
第二十七条 |
本分会按照《中国钢结构协会会费管理办法》中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,可根据个别会员单位的实际情况向总会 申请减免部分会费。 |
第二十八条 |
本分会的财务收支纳入总会核算、统一管理。总会财务部对本分会实行独立核算,定期与本分会进行收支查询核对。 |
第二十九条 |
本分会的资产管理纳入总会的资产管理范畴。 |
第三十条 |
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或挪用本分会资产。 |
第三十一条 |
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待遇、劳务费用,参照总会的相关管理办法,并经理事会审议通过。 |
第六章 机构的终止与变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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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二条 |
本分会由于某种原因需要终止的,由本分会向理事会提出报告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,做出决议,报送总会。总会秘书处按照协会章程履行分支机构终止相关事宜。 |
第三十三条 |
本分会一年内未开展活动,应向理事会说明情况,由理事会讨论是否予以撤销或重组,并报总会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。 |
第三十四条 |
本分会机构名称、住所、业务范围、活动地域、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,及时向总会秘书处提出报告,并经总会审议批准。 |
第七章 附则 | |
第三十五条 |
本工作条例经 2020年10月 24日分会第三届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自总会核准之日起生效。 |
第三十六条 |
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归本分会的理事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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