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国钢结构协会防火与防腐分会工作条例(2020年10月24日修订)
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 

本团体名称为中国钢结构协会防火与防腐分会(以下简称本分会),是中国钢结构协会(以下简称总会)批准设立的分支机构,英语译名为:China Steel Construction Society Fire Protection & Corrosion Prevention Branch ,缩写:  CSCS-FPCP  。是由全国钢结构行业相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、行业性社会团体。 

本分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。

第二条

本分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

本分会遵守《中国钢结构协会章程》(以下简称章程),按照《中国钢结构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》,制定工作条例。

第三条

本分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党建领导机关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,接受总会的领导和管理。

第四条

本分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。

第五条

本分会的住所设在 同济大学土木楼A520室 。本会的网址:http://www.cscs-fpcp.org

 

 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

本分会的业务范围:

本分会按照协会《章程》的业务范围开展行业活动。

(一)

调查了解钢结构防火与防腐行业国内外基本情况、技术发展、市场动向;研究科研、设计、生产、施工、使用中存在的问题;总结、推广钢结构防火与防腐技术的国内外最新成果与成功经验,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。

(二)

协助有关政府部门组织联合调查、联合研究、联合攻关、解决有关钢结构防火与防腐技术的理论、实践问题,提出有关钢结构防火与防腐技术的设计、生产、施工、质量检验等的标准、规程、规范、建议。

   (三)

组织编辑出版有关钢结构防火与防腐技术的手册、科技情报资料、市场信息等。

   (四) 

开展国内外有关钢结构防火与防腐技术的交流活动,包括举办学术、技术与应用研讨会,邀请国内外专家、学者讲学;举办有关讲座;组织技术培训;组织参观、考察等。

(五)

组织开展有关钢结构防火与防腐方面的咨询服务。

(六)

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。

   
第三章 会 员
第七条

本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
单位会员包括从事钢结构业务或与钢结构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。个人会员包括钢结构行业的专家、学者或实际经验丰富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。

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。

本分会的会员也是总会的会员,由本分会秘书处登记,向总会备案,由总会颁发证书,并予以公告。

第八条

凡拥护协会《章程》,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分会:

(一)

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;

   二)

在本分会的业务(行业、学科)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,愿意为本分会及行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。

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。

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:
   (一)

提交入会申请书;

          (二)

提交有关证明材料,包括:

1.营业执照副本(复印件),由单位会员提供;

2.企业简介,由单位会员提供;

3.个人履历及与专业条件相关的证明材料,由个人会员提供。

(三)

经本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。

   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

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

对本分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三)

参加本分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

退会自由。

第十一条

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

遵守协会《章程》,遵守本分会的工作条例和各项规定;

(二)

执行本分会的决议;

(三)

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四)

维护本分会的合法权益;

(五)

向本分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(六)

完成本分会委托交办的工作。

第十二条

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、协会《章程》和本分会《工作条例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
(一)

警告;

(二)

通报批评;

(三)

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
(四)

除名。
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书。
第十四条

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
(一)

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二)

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;

(三)

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
(四)

丧失民事行为能力;

(五)

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。

第十五条

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,其在本分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第十六条

本分会置备会员名册,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。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,应及时修改会员名册,向会员公告,并向总会备案。本分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,以及会员(代表)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。

   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十七条

本分会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,其职权是:

(一)

制定和修改工作条例;

(二)

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

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

决定重大事宜;

(五)

决定终止事宜。

第十八条

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总会批准同意,提前或延期不得超过一年。

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九条

分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本分会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人数的1/3。

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,理事、副理事长不在本会领取薪酬。

第二十条

理事会的职责是:

   (一)

执行总会及本分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   (二)

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和常务理事(如果有);

   (三) 

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
   (四)

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   (五)

决定对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
   (六)

决定副秘书长、秘书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   (七)

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(如果有)

   (八)

领导本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   (九)

制定行规行约和相关管理规定;

   (十)

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一条

   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 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     会议,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二条

分会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由在行业中威望高、具有重要影响的企业家、专家、学者担任,理事长、(常务副理事长)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宜不超过70岁。

第二十三条

分会理事长、(常务副理事长)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,任期届满由新一届理事会选举产生,并报总会备案。分会理事长、秘书长宜由分支机构依托单位推荐,理事会选举产生。

第二十四条

分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责:

(一)

   召集和主持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,代表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报告;

(二)

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(常务理事会)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

   代表分本会签署有关文件;

第二十五条

   分会秘书处为本分会常设办事机构,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。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:

(一)

   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,受理事长委托负责本分会日常管理工作;

(二)

   提名副秘书长人选,交理事会决定。

(三)

   经理事长授权,聘用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;

(四)

   完成理事长委托交办的其它工作;

   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六条 分会经费来源为:
(一) 会费;
(二)

捐赠;

(三)

政府资助;

(四)

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;

(五)

其它合法收入。

第二十七条

   本分会按照《中国钢结构协会会费管理办法》中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,可根据个别会员单位的实际情况向总会       申请减免部分会费。

第二十八条

   本分会的财务收支纳入总会核算、统一管理。总会财务部对本分会实行独立核算,定期与本分会进行收支查询核对。

第二十九条

本分会的资产管理纳入总会的资产管理范畴。

第三十条

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或挪用本分会资产。

第三十一条

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待遇、劳务费用,参照总会的相关管理办法,并经理事会审议通过。

   

第六章 机构的终止与变更

第三十二条

本分会由于某种原因需要终止的,由本分会向理事会提出报告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,做出决议,报送总会。总会秘书处按照协会章程履行分支机构终止相关事宜。

第三十三条

本分会一年内未开展活动,应向理事会说明情况,由理事会讨论是否予以撤销或重组,并报总会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。

第三十四条

本分会机构名称、住所、业务范围、活动地域、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,及时向总会秘书处提出报告,并经总会审议批准。

   
第七章 附则
第三十五条

本工作条例经  2020年10月 24日分会第三届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自总会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第三十六条

   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归本分会的理事会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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